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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出以下合同条款的不合理的地方

广东-广州 11-10 08:50  悬赏 10  发布者:guijun 给我留言  回答:(2)
1、第八条 双方责任第2点第(10)小点“乙方经营本项目工程,必须考虑风险责任;乙方必须无条件承担因工程亏损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无条件”应该去掉。
2、第八条 双方责任第2点第(18)小点“如业主要求甲方提交工程履约保函或预付款保函,则乙方需承担甲方在银行办理保函额的30 %保证金和办理保函的相关费用 (如需现金保证金,则由乙方全额缴纳)。业主退回保函并经银行退回保证金或业主退回现金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乙方所缴纳的保证金无息退回给乙方。如工程质量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等级,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工程进度滞后,乙方负责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如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甲方将在乙方的保证金中据实扣取。”
因为业主没有要求甲方提交工程履约保函或预付款保函,所以此条例可去掉。
3、第八条 双方责任第2点第(19)小点“工程竣(交)工验收后,乙方应协助办理建造师或项目负责人解锁事宜,工程竣(交)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未能办理解锁的,从第二个月开始,甲方将向乙方收取建造师或项目负责人闲置费用6000元/月,直到解锁为止。如工程需押相关人员证件的,工程竣(交)工验收一个月内未能取回证件的,从第二个月开始,甲方向乙方收取相关证件的费用3000元/人•月,直至相关证件取回为止。”
因为从化项目投标项目负责人不锁定,所以不存在解锁情况,上述条款不成立。此外因为双方是合作关系,应该加上“在工程竣(交)工验收前,甲方使用建造师或项目负责人对其他项目进行投标行为,受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各级政府通报批评,乙方必须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因此造成乙方工程进度滞后,甲方负责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4、第八条 双方责任第2点第(20)“乙方在日常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必须执行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按《关于实行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穗建筑[2009]1036号)的具体要求做好项目部的内业,外业工作,在接受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质监站、安监站等相关部门检查时,必须做好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确保评分不低于85分。评分在80-85分(含80分),则每次扣罚10000元,评分低于80分的以下,每次扣罚50000元;评分超过90分(含90分)并保持,奖励10000-30000元。”
第八条 双方责任第2点第(21)“乙方必须遵纪守法经营、规范管理、安全文明施工,如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被各级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通报(或网上)批评,甲方将视实际情况对乙方按施工合同总造价的3 进行处罚(且不低于十万元)。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以建设主管部门界定为准),除缴交相关赔偿及有关部门罚款外,并处罚款200万元。造成甲方被停止投标资格或降低资质等级的,甲方有权视实际损失情况要求乙方赔偿相关损失,乙方应无条件接受。乙方所承包范围受到区(县级市)建设局通报表扬一次奖励1万元,受广州市城乡建委(或地级市)通报表扬一次奖励2万元,受广州市或深圳市人民政府通报表扬一次奖励3万元,受省、部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表扬一次奖励5万元。(以上通报表扬以网上公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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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11-10 10:53
这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条款。应该由双方协商一致以后予以签订确认。事后在谈论相关条款是否合理,已于事无补,没有实际意义。
回复时间: 2011-11-10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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