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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份我与开发商签署购房合同,购买一套132平商品住宅,总价62

辽宁-沈阳 05-05 19:07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3)
2013年6月份我与开发商签署购房合同,购买一套132平商品住宅,总价62.7万,随后我便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合同约定2014年6月30日交付房屋。同时合同约定:若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房屋不能交付,不超过90日出卖人按照每日万分之一已付房款支付违约金;超过90日的,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出卖人按照2%已付房款支付违约金。若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按照每日万分之一已付房款支付违约金。2014年8月,开发商通知我去收房。因为我事先与供暖部门及电业部门联系,了解到该楼盘尚未通过供热工程与供电工程验收(有这两个部门的正式书面回复),所以拒绝收房(但未正式书面通知开发商拒绝收房)。2016年5月,我以该楼盘不具备交付条件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要求开发商按照2%已付房款支付违约金。请问我的诉讼请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合同解除权是否已经消灭? 因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我的这种情况,合同解除权是不是应该从2014年6月30日,即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就消灭了?我现在还能要求退房吗?还是仅能主张违约金不能要求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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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05-06 09:12
可起诉要求退回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如有需要请来电咨询或面谈。
回复时间: 2016-05-05 20:28
你好,可起诉处理,准备以下材料:
1,起诉状,弄清楚对方的基本登记信息(对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等),可以自己写也可以找律师代写;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复印副本;
2,准备证据,你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和对方发生纠纷的所有对你有利证据及复印件、及其他可能对你有帮助的证据及证人名单等
3,带上诉讼费;到法院立案庭立案。
第一百零九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回复时间: 2016-05-05 21:21
.可以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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