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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店铺后无法经营餐饮转让方上诉追讨剩余3万转让费如何应诉

 05-05 22:08  悬赏 25  发布者:fudand……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上海 回答:(12)
上家对餐饮店铺转让,与之协商转让费6万后,与原房东签订租赁协议,支付付三押二房租4万,支付一半转让费3万(另写有一份3万转让费欠条)后开始装修(花费3万),即将开业时被居委告知此物业不能经营餐饮。无法开业。后从居委了解到上家在经营餐饮期间已被多次投诉,居委多次要求其停止违规经营。且房屋属性为住宅。故拒绝支付剩余3万转让费,经协商从房东处要回付三押二房租加一半装修款将房屋返回房东。也未向上家追回已支付3万转让费。1年半后,上家拿着欠条向法院提请我们支付剩余3万转让费。
-未签署转让合同,口头协商好价格后执行;
-该店铺装修完后至交还房东一天未营业;
-若按上家欺诈申请合同撤销,已过一年撤销权有效期;
-若按合同法94条第四条上家违约不能实现合同申请合同解除,应指出上家的何种违约行为?(上家自知无法经营餐饮的事实故意隐瞒已达到非法获取转让费可否作为其违约行为)
盼指点应如何应诉。
问题补充:
-已以合同法94条第四款,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提请反诉,要求合同解除。但法官后来电话告知我如果指不出对方违约行为将不支持;提到订立合同期间上家隐瞒关键事实,法官讲不能算违约行为;
-发现不能经营餐饮后,开始协商与房东的解约,同时和上家表示不再支付剩余转让费。但上家带人到我们住处闹并威胁,暂写下欠条。有无亲属关系的人证,愿出庭作证。
-现撤销权已过期,申请解除,又暂不能提供有效上家违约行为证据的话,可否按合同法148条买卖合同主张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因为订合同时双方明确的是餐饮经营目的;
-但看到网上说,我们这种店铺转让不适用买卖合同的条款。那是否可按合同法第42条缔约过失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要求上家承担赔偿责任;
-或可否按合同法第111条瑕疵履行,质量不符合约定,让上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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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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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6年05月06日 16时53分
你好
    1、你与上家之间存在店铺转让合同关系,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上家有隐瞒重要事实的情形,直接导致你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你享有合同撤销权。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所以,现在一方面你可以提起反诉,要求撤销你们之间的转让协议,要求对方返还已支付的转让费。但是需要注意,你的撤销权只有一年,现在已经过了一年的除斥期间,这反而对你十分不利。所以,建议你提起反诉,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转让费,这样没有明显的硬伤。
    而且你提起反诉还有一个好处,因为法官判案都会有找平衡的潜意识,你提起反诉,法院如果驳回你的反诉,那么在审理原诉的时候,就会潜意识的考虑对你有利的判决,也可以达到你的目的。
    3、现在你需要搜集两方面的证据,一是上家明知不能经营餐饮的事实,二是上家知道你也是经营餐饮的事实。你可以找相关人员作证或者谈话录音。

    希望你对我的回答满意,并采纳,如有疑问,可以追问,继续为你解答。
追问:

感谢您的回复。
-确实已当庭提起反诉。申诉请求是合同法94条第4款,当事人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申请合同解除。解除后要求上家返还已支付转让费。
但我现在的心态是,本身也没打算找他索回已支付款,自认第一次转店铺没有经验,没有仔细调查其背景,这个损失包括另一半装修款我就当交学费。但同时我也非常不愿意支付其另外剩余转让费,因为你转让时承诺可以做,但实际一天未营业。当初转让就是个餐饮店铺经营权转让,基本没有上家任何有价值物件,他也确实提供不出任何发票证明其店面内固定资产价值。
-当初洽谈转让,前后共有三、四次,每次除了我们双方,还有我的不同亲戚及朋友一同前往参考,所以有人证证明我们明确告知其我们经营油烟餐饮的目的,而且上家明确表示可以经营。但认证与我都有亲戚或朋友关系,是不是证据很弱;居委会也不愿出具书面证据;
-法官也提醒我若采用94条第四款,必须要证明上家哪里有违约行为,不然也不会支持我。所以我就想知道,用哪个违约行为最合适;
-或者不采用94条第四款,我能否采用合同法其他条款,达到不用继续支付剩余转让费目的即可。

回答:

你好,上家将店铺经营权转让给你,那么其负有保证店铺可以正常经营的义务,现在店铺根本就无法经营,对方构成违约。
证据关键的还是居委会的书面证明,亲戚朋友的证言证明力太弱,你必须和居委会沟通,让其给你出具证据。

追问:

感谢您的补充回复。
-居委会已沟通过多次,无法拿到书面证据。
-我这个案例是否可适用买卖合同。采用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知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申请合同解除。

回答:

店铺性质不能经营餐饮,不属于质量问题,不能适用这一条。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专业解答。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5-06 13:57
1、口头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合法有效;2、上家构成隐瞒重要不利事实,骗取签订合同,收取一半转让金,至少你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无权在主张另一半的转让金;3、你作为餐饮店经营者应该全面了解餐饮店经营的基本要求和条件(环境是否许可经营餐饮是经营者应该知道的基本知识),轻易的签订重大合同(对个体经营者9万元的投入不少),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的(另一半的转让金)。4、所以本案我认为能够达到驳回起诉就很好了。
回复时间: 2016-05-06 14:23
因为禁止经营餐饮应当是地方法规规定,所以上家和你签的餐厅转让合同应属无效,你可以要回全部转让费。
我的补充: 2016-05-07 07:39
禁止经营餐饮应是地方规范性文件规定,你可以《合同法》113条之规定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回复时间: 2016-05-06 14:34
这个案件不能机械地理解约定二字。
上家要求依据约定支付剩余3万转让费,前提是约定的合同目的(餐饮经营)得以实现,此案因为上家不诚信,隐瞒欺诈导致合同目不能实现,自应承担相应责任。
只要你抗辩得当,其要求支付剩余3万转让费,是不会获得支持的。
回复时间: 2016-05-06 14:50
租赁合同也实际解除,转让费可不需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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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05-06 15:00
主张追加房屋所有权人。
回复时间: 2016-05-06 15:15
你可以要回全部转让费。
回复时间: 2016-05-06 15:24
本案能够达到驳回起诉就很好
回复时间: 2016-05-06 15:27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回答如下:
本案中转让方恶意隐瞒房屋不可以经营餐饮的事实,致使您错误的与他达成转让协议。现在,您可以提起反诉,要求对方退回已经支付的3万元的转让费。
我的补充: 2016-05-06 15:43
1、您与对方虽未签署转让合同,但口头协商好价格后已经执行,故合同有效;
2、如您因对方存在欺诈行为而要求撤销合同,确实已超过一年的保护期,法院不会支持;
3、转让方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若他明知您用该店铺来经营餐厅,在签约时又刻意隐瞒该房屋并不能经营餐饮的真实情况,这一行为已经导致您接手了餐厅也无法经营,致使您无法实现签订合同所想达到的目的,您可以和法院说明情况;
4、您可以提起反诉,要求对方退还已经支付的3万元的转让费。
以上回复,如对您有帮助,敬请采纳;如有不解,请及时追问,或拨打18501367459电话咨询,韩丽丽律师团队愿为您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追问:

感谢您的回复。
-确实已当庭提起反诉。申诉请求是合同法94条第4款,当事人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申请合同解除。解除后要求上家返还已支付转让费。
但我现在的心态是,本身也没打算找他索回已支付款,自认第一次转店铺没有经验,没有仔细调查其背景,这个损失包括另一半装修款我就当交学费。但同时我也非常不愿意支付其另外剩余转让费,因为你转让时承诺可以做,但实际一天未营业。当初转让就是个餐饮店铺经营权转让,基本没有上家任何有价值物件,他也确实提供不出任何发票证明其店面内固定资产价值。
-当初洽谈转让,前后共有三、四次,每次除了我们双方,还有我的不同亲戚及朋友一同前往参考,所以有人证证明我们明确告知其我们经营油烟餐饮的目的,而且上家明确表示可以经营。但认证与我都有亲戚或朋友关系,是不是证据很弱;居委会也不愿出具书面证据;
-法官也提醒我若采用94条第四款,必须要证明上家哪里有违约行为,不然也不会支持我。所以我就想知道,用哪个违约行为最合适;
-或者不采用94条第四款,我能否采用合同法其他条款,达到不用继续支付剩余转让费目的即可。

回复时间: 2016-05-06 15:31
可以起诉合同无效或者转让方“缔约过失”赔偿。
回复时间: 2016-05-06 16:45
你好,收集证据证明你所说的情况,证明该事实的,就可以对抗对方的,建议到庭应诉,维护自己的权益,就你所述对方是恶意的,明知的
回复时间: 2016-05-07 16:27
1、你可以房东和上家恶意串通损害你的利益为由提出反诉,要求房东和上家赔偿你的损失。
2、上家与你达成三万元转让费的口头协议,因你与房东房屋租赁的主合同的解除而解除。即上家向你主张三万元转让费属于不当得利,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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