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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纠纷

安徽-马鞍山 11-16 21:09  悬赏 20  发布者:亦鲁 给我留言  回答:(1)
管律师您好!
    我还是那个问题咨询您,先把内容重复一遍,本人于2011年5月被我家所在物业以不交物业费为由告上法院,7月12号开庭,现收到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主要为:本案中,原告物业委托史剑(此人为物业聘请的没有相关资质的人员)负责其公司的经营与管理工作,又未提供证明史剑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应为无效委托。依合同法规定因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现我实际享用了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依法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故对原告物业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的请求予以支持,要求支付滞纳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此案您已回复,既然享受物业服务,我要交物业费。那反过来,我交完物业费后能否以对方违反合同法为由,另案起诉对方合同违约,要求对方返还本人已交的物业费?您觉得我能否胜诉?几率多大?如果我能以此为由起诉对方,我该从哪些方面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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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11-16 21:15
问题比较复杂,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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