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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除保全提供担保必须是本人名下的财产吗

 11-11 16:54  悬赏 0  发布者:pan003……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东城区 回答:(5)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过程中,标的额仅为十几万元,却被原告保全了价值100多万元的房屋,被告要求提供财产担保解除已被保全的房屋,却被法官告知必须用被告本人名下的财产!请问这种要求合法吗?
另外,此前被告的朋友曾和被告一起见过法官,表明以被告朋友的房子担保,法官没有任何疑义,但法官要求把房产证抵押在他那儿,等第二天再去办理时法官就提出了要求被告名下的财产做担保才给解除保全。
如此出尔反尔,令人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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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09年11月11日 17时02分
法官的做法不合法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支持一下。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09-11-11 17:02
应该由自己的财产作为担保
回复时间: 2009-11-11 17:19
这种要求没有依据

回复时间: 2009-11-11 18:48
要求没有依据,其他人的财产也可以。
回复时间: 2009-11-12 07:23
应用自己的财产担保。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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