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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4年3月31日人在延安市志丹县南苑公馆定购了一套商品房

陕西-西安 05-18 08:57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2014年3月31日人在延安市志丹县南苑公馆定购了一套商品房。当时楼盘还没有建没,只是听取了售楼部工作人员的口述与承诺,然后就填写了《商品房定购协议书》》,分三批付款,协议书上并附有户型的图纸。  直到2015年8月31日售楼部工作人员打来电话给我交房时,我才发现该楼房没有办理好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户型内部和图纸不附,口头承诺和相邻小区共用一个院子,至今没有实现,导致没有停车位和孩子活动的地方。就在2016年5月12日时售楼部工作人员还给我发短信欺诈我:说根据商品房定购协议书里的第八条规定,我属视为自动放弃该房屋,已交90%的房款不予退还。  请问:我已经在法院立案了,能退了房和房款吗?能拿到违约金吗?退房款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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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5-18 09:21
还可以主张违约金
回复时间: 2016-05-18 11:02
只要有约定就可以起诉要求退房
回复时间: 2016-05-18 09:04
可以退还购房款,还可以主张违约金,并且还可以主张这两年购房款的利息。

根据法律规定: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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