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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竟业限制协议的是否不存担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责任

上海 11-21 16:36  悬赏 15  发布者:ucp1385 回答:(5)
未签订竟业限制协议的是否不存担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责任?本人为公司设备销售人员,未与公司签订竟业限制协议。因公司长时间拖歉业务费,一气之下自行注册公司,项目相似。但仍去原公司上班,公司探听此事后进行劝说,要求不要运作。但新公司已投入很大费用,之后就正常运行,相当于既当老员工又当新老板。公司销售信息各规各的处理。公司也正常发工资(预付,结算业务费时扣减),也有业务成交,至今近9个月了,现公司提出我违反竞业限制,要求我离职,但只字不提拖歉的业务费(前两年的,今年也未结算),并发出要我承担竟业损失责任的信号,请问专家,本人如何应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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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1-21 16:39
承担竟业限制义务,需要以支付经济补偿为前提;没有支付经济补偿,无需受竟业限制义务的限制。
回复时间: 2011-11-21 16:40
不应适用竞业限制条款。你已经注册公司,与原公司从事相同业务,应该离职,但原公司应该结清业务费。
回复时间: 2011-11-21 20:48
你若不是公司高管,又未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拖欠的提成费用,你可以申请仲裁要求支付。
回复时间: 2011-11-23 19:23
你如果没有与公司签订过竞业限制协议,也没有做损害公司利益的事情,那么你不需要承担所谓竞业限制的损失。
相反,公司应当支付你拖欠的业务费。
但是你目前的做法不妥,应当离开公司后,再运行自己的公司。
详情,可以来电咨询专业律师,委托律师追讨拖欠的业务费,应当立即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以前错过诉讼保护时效。
回复时间: 2011-12-03 19:45
你如果没有与公司签订过竞业限制协议,也没有做损害公司利益的事情,那么你不需要承担所谓竞业限制的损失。
对于拖欠的提成费用,你可以申请仲裁要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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