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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的女子不能享受原户籍地的集体利益分配

陕西-榆林 05-27 15:35  悬赏 25  发布者:514092…… 给我留言  回答:(1)
事实经过:由于结婚到别的地方生活,但是户籍在原地没动。后来离婚了,要求原户籍地给本人分配和其他村民同等的村集体利益,被村委会拒绝。拒绝的理由是:嫁出去的女子不管户籍在不在原地,都不能享受村集体的利益分配。这个约定是村民的自制约定,政府、法院都会维护。关于这个问题,这类持有原户籍的女子都无法享受公民的合法权益,所持户口也是空户,而且申诉无门维权难。恳请法律能为我们这类弱势群体伸张正义,让妇女的权益得到保障,也不再承受性别歧视!
问题补充:
您好,谢谢关注并回复。关于上述问题找了相关部门多次,都没有得到解决,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资料上交到法院,法院不予立案,问题有陷入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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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5-30 14:29
您好!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农村妇女无论是否婚嫁都与男性享有一样的土地使用权利、宅基地审批权,嫁城妇女按照相关政策不能申报户口的,原居住地不能收回已有的土地使用权;嫁城妇女及其随母子女的户口都在农村,仍享受村民待遇。
详情可来电来访!
追问:

您好,问题是法院现在不予立案,怎么办?

回答:

您好!
《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行政诉讼法》(2014修正)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建议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帮助处理。
详情可来电来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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