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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职工。6年工龄以上,典型特殊疾病,医疗期是多长时间?

北京 11-25 00:08  悬赏 5  发布者:sEF4098 回答:(5)
6年合同期内结止时,患典型特殊疾病,医疗期是6个月对吗?劳部发1995年236号文件说: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企业肯定不批。医疗期顺延24个月,就是不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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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1-25 08:05
工作年限与工龄综合起来进行确定你的医疗期
回复时间: 2011-11-25 09:32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根据你的描述,是符合规定的
回复时间: 2011-11-25 09:44
可以拨打12333
回复时间: 2011-11-25 09:47
具体可以咨询社保部门。由他们主管。
回复时间: 2011-11-25 10:04
工作年限与工龄综合起来进行确定你的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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