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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疗期结束后,无法继续工作的,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补助费,是否需要被鉴定为5-10级的伤残程度才行。

山东-济南 08-30 10:37  悬赏 0  发布者:致中和986 给我留言  回答:(1)
劳动法规定: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劳动法另外条款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外,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这一条并未提及鉴定为5-10级伤残才能获得医疗补助费的问题,请问 应该以何为准。
请问 我因慢性病,医疗期结束后,无法胜任工作,被辞退,是不是必须要被鉴定为五至十级,才能获得医疗补助费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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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8-30 10:57
如果你的病情属于工伤,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几级伤残的话,相应的享受一次性的医疗费补助
追问:

谢谢 不属于工伤,自己得的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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