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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模具使用了2年后起诉法院说不合格得到法院的支持

山东-临沂 11-25 12:41  悬赏 0  发布者:新星模具 给我留言  回答:(2)
您好
  我给一家公司做了几套塑料模具,2006年12月29号模具做完验收合格后付清了全款,时隔2年,在模具生产的产品掉钱的情况下,在2009年4月29号以模具没达到预期要求为诉求,起诉法院,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这合理吗
   我与公司约定模具使用寿命20万模,在庭审中我一直坚持让对方拿出生产日报,但是没得到法院的支持,对方坚持鉴定模具质量,法院委托山东省司法质量鉴定中心鉴定结果是,模具镶件、型芯受损变形,导柱变形、滑块油缺生锈等原因无法合模生产鉴定,被退回,对方在2009年4月27号送我处维修的2套模具, (与起诉仅差2天),法院认定模具还在工作中,让我反还模具款。还有说理的地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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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11-25 13:14
既然无法鉴定,那么谁主张谁举证,为什么还要判你们败诉。
我的补充: 2011-11-25 13:1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举证责任倒置只适用于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案件,本案中的质量纠纷原告并不能免除举证责任。
回复时间: 2011-11-25 12:56
看你在合同中对产品质量的保证时间约定,没有约定时间的,按照通行标准,但是不排除你当初的产品设计缺陷。此案中,你要是觉得法院做法有疑义,一审判决下来你还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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