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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纠纷,这个起诉书胜诉有把喔吗

 11-23 14:16  悬赏 5  发布者:九洪源 给我留言  回答:(1)
起诉状

   原告人:安龙师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路×号

被告人:金木慧(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鼎好电子城(海龙大厦侧面)A座十层1009室 

法人代表:庄雪慧,系公司经理

案由:追索支票,赔偿损失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支票票面金额6030元。

2. 责令被告赔偿自支票有效期开始至今的利息损失。

3. 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误工费1080元等。

诉讼事实和理由:

由于鲁宾与原告有债务纠纷,鲁宾于2009年10月10日在中关村E世界的停车场将支票号为*******,票面金额为6030的支票一张付给原告抵债.原告于2009年10月15日用这张支票到北京市九鸿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货,由于票面上日期是2009年10月22日,所以当时不能入帐.而支票在2009年10月31日银行入帐时,被告开户银行告知原告,支票密码错误,由于支票经过5人以上,因此在11月12日原告才知道.原告在收到支票的第二天就找被告更换支票,被告以支票挂失为由拒绝 .当原告要求被告提供挂失的证据时均遭到无理拒绝,再次找被告更换支票时,被告无理拒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68条和第70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付支票票面金额,并赔偿由于被告拒换支票而给原告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证据和证据来源:

1.原告收到鲁宾的支票收条1份
2.鲁宾与原告的债务关系,派出所备案一份.
3.支票背书者流通证明
4.2009年11月1日,收款人与出票人进行换票,遭到无理拒绝,发生争执,派出所当日证明一份.
5.银行退回的被告方开的支票1张
6.被告方开户银行拒绝付款凭据一张.


此致

海淀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安龙师 手印

二OO9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1. 本状副本1份;



    2. 书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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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09-11-23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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