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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房新问题————请您给点明示万分感谢

山东-青岛 10-25 17:21  悬赏 5  发布者:105658…… 给我留言  回答:(5)
本人系解放战争老干部,离休后回农村原籍居住,原有房产赠予儿子作为婚房,自己无房居住,98年村委会与党委会经研究决定将已故五保户的两间旧房及房西一块宅基地(宅基地约50平方米)以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我,并批准我将房屋翻新,居住至今。因各种原因未办理房产证现只保留当时买卖合同及收据。
    现因旧村改造房产增值,王某某兄妹四人以侵占房产为由将我告上法庭。
          追其历史如下:
      告状人王某某兄妹的父亲(下简称王二辈)王二辈叔父(下简称王老辈)  建国初期王老辈与王二辈共有正房五间及房西宅基地一块,王老辈于合作化前去世,王老辈遗孀(下简称王老太,无子女)与王二辈共有上述房产,王老太有王二辈赡养,1978年因关系不和王老太与王二辈分开房产各立门户。王二辈分得东三间,王老太分得西两间及宅基地,王老太即成为村五保户由村委会赡养,后由村委会出资送至镇办养老院安享晚年。1991年王老太去世其所有房产归村集体所有。
    现王某某兄妹持建国初期的房产契约,状告我侵占他家祖上应传给他们的房产及宅基地。
    请问:我是否非法侵占。应如何面对这场官司。胜败能否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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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8-10-25 18:01
因是进村委会同意的,你不构成侵占,你与原告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他们搞你是属于错告,在这个案件中你最多只能作为第三人,而被告应是村委会。并且五保户的财产其死后属于国家或集体财产。建议你聘请律师帮你打这个官司。
回复时间: 2008-10-25 18:05
不是非法侵占。根据有关规定,五保户是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养死葬,死后其财产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因此该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法处分,你的取得是有合法依据的,应该不会败诉
回复时间: 2008-10-25 19:42
首先要看你的户口是否为城镇户口,如果是,你不应该有宅基地.
其次你并非非法侵占,对方很难打赢这场官司.
回复时间: 2008-10-25 20:25
可以联系我们。
回复时间: 2008-11-05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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