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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遇法院查封,合同约定房屋给买方使用,买方用于出租,解除合同时收益归谁

福建 06-04 15:19  悬赏 0  发布者:张煌生 给我留言  回答:(0)
诉    讼    请    求
1.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购房款28万元人民币及利息22400元人民币(按24%的年利率暂计算2016年2月3日至2016年5月3日,并实际支付至付款日)。
2.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房屋装修费和家具家电款约2万元人民币。
3. 判令三被告连带承担原告中介费5500元。
4. 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因房屋装修的误工、伙食、交通费约1000元和因房屋的债权引发纠纷的误工、伙食、交通费约500元。
             以上合计:叁拾贰万九仟四佰元(¥:329400元)。
5. 判令三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  实  与  理  由
2014年7月1日,梅列区吉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人柯天送组织原告和被告双方在东安新村“易达房地产经纪公司”向原告兜售“梅列区东安新村37幢204房屋”(当时在场的还有被告的父母已及易达中介公司人员陈章有等共8人),由于原告看到产权证上有抵押贷款,并且了解到民间也有抵押贷款,加上房屋是1990年的已经缺失融资功能,价格又高得离谱随即原告全体人员立马离开了“易达房地产经纪公司”。
未来的几天,梅列区吉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人柯天送为了赚取佣金和被告急于出售房屋,时刻在不了解房地产行情且无实际履行能力的原告面前错误诱导并于7月6日经纪公司出借35500元让其作为房屋定金和中介佣金连同叫无履行能力还需供养的在校学生张建斌和原告一起签订《房屋买卖经纪合同》。后来发现房屋墙壁和楼板裂痕。在无法退回定金和中介佣金后,只好要求紧急把此房转卖的同时要求被告对我们作出避免可能发生的情况的承诺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应被告需要资金解除民间债务房屋产权证才能解押出来的要求,原告分别于2014年8月6日和2014年9月1日汇款17万元和8万元,合计25万元。在两次付款完成的9月1日中午开始原告每天催促被告赶紧到交易所抵押登记到原告户头上,被告等到9月12日才与原告以及经纪人一起到交易所办理抵押登记,却被告知房子在9月3日已经被梅列法院查封。无法办理抵押登记而原告无法继续履行义务,只好等待被告把房屋解封。于9月20日被告才依照协议把房屋产权证和锁匙交与原告让原告使用房屋。可是,在等待房屋解封过程中,于2015年5月23日被告的债主上门强行撬门换锁,报110前往得知被告在2015年5月20日又与他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出租给他人。因此争议我们循环换锁,就此事我们报了9次110,警察人员均叫我们赶紧起诉退房。因此,被告严重违背了所签的《承诺书》的第一条和第六条之约定。
综上所述,被告售卖的房屋用我们交的房款从民间借贷解除质押出来后又因其他债务被查封,而且在原告等待房屋解封过程中,被告又在2015年5月20日再次与他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租赁他人,甚至承诺补偿原告的房屋租金于2016年2月份开始又停止支付。因此,恳请贵院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以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判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梅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刘玉连  张煌生
                                         张建斌
                                 年   月   日
  附:(1)  本诉状副本3份。
     (2)  证据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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