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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遗产继承纠纷

山东-枣庄 08-20 15:22  悬赏 5  发布者:帕瓦罗蒂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父母在世时1998年4月我父亲交给我叔叔11万购房款由我叔叔代理购买购房手续,首付4万元发票是我父亲的名字,1999年8月我母亲去世,2000年1月我父亲再婚登记,同年3月8举行婚礼,3.10号我叔叔又续交5万发票是我叔叔的名字,2000年6.1日我叔叔又交2万房款,11万元房款全部交齐办理了房产证署名我父亲的名字。其过程我叔叔可以全部证明,2003年我父亲再婚后又买了一个价值11万的门面房,其中2万是我母亲在世时的积蓄,2005年5月我父亲去世,继承人是我祖父母和我妹妹,外祖父母已过世,现在继母向法院起诉房产证是再婚后确权为由视为再婚后共同财产对家产进行分割,请问: 
继母主张的住房应视为婚后财产的主张对吗 
如果是我父母的遗产是否先第一次分割即:由我祖父母父亲我和我妹妹继承分割完再被继母等5继承人分割 
住房为11/2=5.5父亲,5.5/5=1.1 父亲继承 5.5+1.1=6.6 父亲遗产 6.6/5=1.3继母所得 
门面房11/2=5.5继母所得,5.5/5=1.1继母继承父亲遗产,其中还应扣除我叔叔用以前积蓄的2万 
遗产是否应该这样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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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8-08-21 08:22
1 住房应视为婚后财产。2  在分割前,应首先进行析产。
回复时间: 2008-08-21 11:47
先析产,再继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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