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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法律追究年限

 12-03 14:12  悬赏 0  发布者:284431……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朝阳区 回答:(9)
我有一朋友,2000年自己做了一配送站,就是做零担货物运输,没有工商登记,用实名做的。因另一物流公司委托的货物在托运中丢失。该公司报案说我朋友诈骗,由于我朋友这些年一直在找该运送货物的司机,可是,一直没找到。想请问,如果找不回,我朋友该负什么责任?
问题补充:
事情过去快10年了,我朋友听人说要负诈骗罪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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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北京-朝阳区]
  • 赵江涛律师
  • 电话:13031008678(电话同微信)
  • 905900积分
回复时间:2009年12月04日 14时32分
应当赔偿对方损失,但诉讼时效可能已过。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09-12-03 14:13
应当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回复时间: 2009-12-03 14:39
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但是诉讼时效是两年,如果没有中止、中断事由的话,诉讼时效早就过了。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王科峰律师
010-59626811-560
回复时间: 2009-12-03 16:51
    应该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但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你朋友不存在诈骗的故意,不构成诈骗罪。
回复时间: 2009-12-03 19:48
就您所述的情况,如果丢失的货物价值不大,应该不负刑事责任,但应赔偿损失。
回复时间: 2009-12-03 22:17
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诉讼时效是两年,如果没有中止、中断事由的,诉讼时效已过。
回复时间: 2009-12-04 08:29
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回复时间: 2009-12-04 10:00
为稳妥起见,建议来电详谈
回复时间: 2009-12-04 17:31
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但不是诈骗。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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