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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开除可不可以要求补偿金?

辽宁-沈阳 12-11 08:48  悬赏 20  发布者:MHh6317 回答:(2)
半个月前有事去外地请假两天,因票买错日期又加请两天假~都有同事替班,回来后店长说我不适合现在的工作口头要我离职,在考虑两天后也说了不干,现在没上班也有一个星期发现怀孕有半个多月,现在去医院检查身体的话费用怎么算?用人单位的店长要我离职的原因是违反规章制度,我现在的情形算是用人单位退回派遣公司,派遣公司那边我只见过跟我签合同的一个女的,开始不上班的第一天我就给派遣公司那个女的打电话问办离职的事,又问了补偿金的事,那个女的说我是被用人单位开除的没有补偿金还要我十天后再给她打电话,如果要经济补偿金的话,我该跟谁要?这种情况办离职怎么算?我该怎么办,请速帮助~先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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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2-11 09:16
怀孕期间是不能开除的。
回复时间: 2011-12-11 09:19
应该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关键是和用人单位的解除合同的原因和理由很重要,这涉及你是否能得到经济补偿金和怀孕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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