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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提前收房且不退押金

山东-青岛 06-20 13:22  悬赏 30  发布者:176855…… 给我留言  回答:(0)
3月26日,原告通过惜福镇玛雅房屋(惜福十中店)中介(以下简称被告二)租取百福国际山庄别墅一套。租期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0日。支付房东(被告一)房租30000元,房屋押金5000元,支付被告二中介费5000元。
租住过程中,被告一联系原告称接到邻居投诉扰民,此后,原告居住时关闭门窗,并且在使用电视、音响时调低音量,同时在房屋门外即小区内测量分贝值小于国家扰民标准50dB,确认不构成扰民。6月2日,被告一告知原告又接到邻居投诉,这次投诉内容为扰民,而且对外经营召集不三不四的人聚众赌博,吸毒。但是当天实际情况是原告邀请过生日的朋友来参加聚会,有大人有儿童共15个人,此有聚会照片为证。并且原告当天为了有控制室内音量防止扰民,亲自现场监控,采取措施:1.在播放生日祝福等歌曲时调低音量; 2.关闭门窗;3.告诉朋友注意不要打扰邻居老人;4.一直到凌晨一点所有人入睡才离开,5.期间亲自到外面听声音情况,确保监控措施有效。但是第二天被告一还是以原告经营、扰民为由通知原告三天之内搬离,或者额外签订被告一制定的不平等补充协议,原告以协议应在租赁之前签订以及需要公平公正为由拒绝。原告与被告一协商未果,因被告一要求原告三天之内搬离,且房门猫眼被人为破坏,威胁到原告租住安全,此有照片为证,最终原告只能搬离。同时原告与被告一签署了解约合同。被告一退还剩余房租18200元,但是不予返还租房押金5000元。此时,原告联系被告二协调此事,但是被告二以各种理由推卸责任。无奈原告只能向寻求法律的帮助,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有如下请求:
1. 判决被告一返还原告租房押金5000元;
2. 判决被告一因提前收房按照合同需要补偿原告违约金即一个月房租5000元;
3. 判决被告二返还原告中介费5000元,用于原告另找其他房屋的中介费;
判决二被告连带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注:被告一:房东
被告二:惜福镇玛雅房屋(惜福十中店)

请律师帮忙分析此种情况下对原告利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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