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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

广东-广州 06-14 18:50  悬赏 0  发布者:xiaoxi…… 给我留言  回答:(3)
原告XX与被告谢X国曾为广州明兴电缆厂同事,二人相识并成为好朋友。之后两人相继离开该公司后曾在江门偶遇,在江门有相处半年纯洁的友谊关系两人相处融洽, 2009年,原告XX因工作调整到广州市员村五横路独自居住。被告谢国鼎了解这一情况后,对原告XXX生出了非分之想,二人并没有确定男女朋友关系。为了得到原告的信任,被告邀请原告同自己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的姐姐谢XX相见。这期间两人有同住被告谢XX对原告实施了性侵,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事后,被告表示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原告考虑到二人之前的友好关系及个人名声,没有选择报案。2009年6月至8月,被告的甜言蜜语和纠缠,原告同意与其交往,期间在深圳龙华区被告的居住所及广州天河员村五横路原告的居住所及江门龙华宾馆两人多次发生性行为。至此,原告一心以为被告与其交往的目的是为了结婚,而且也正是基于结婚这个前提才同意与被告发生性行为。但是,女孩上当了。被告谢XX从来没有想过与原告走进婚姻殿堂,只是玩弄感情,把原告当成了生理发泄的对象,不幸遭到被告虐待。被告每次发生性行为后,因害怕家人及朋友知道都会当场借机逃跑,不顾及原告的健康,原告孤独一人竟无力反抗。被告的姐姐早有为其弟安排了相亲,其姐姐还找到原告,告诫原告XX不要骚扰被告谢XX。试想,如果被告谢XX真心打算同原告结婚,正常恋爱会害怕家人及朋友发现吗?会私下相亲吗?会对他姐姐的行为无动于衷吗?后被告谢XX不负责任的躲避,逃跑了。 2011年,原告来到广东省梅州市平远派出所求助,派出所民警和当地妇联试图通过电话联系被告谢XX,但被告故意躲避,未曾露面,在电话中还不停的辱骂。后在原告及多方努力下,联系到了被告谢XX,此时他已结婚并有了孩子。原告的母亲曾打电话给被告谢鼎国,谢XX答应给付一千元钱作为赔偿。因原告母亲不知其中实情,老人家不知事情严重,收下了这一千元钱。与被告谢XX的逍遥自在相反的是,原告XXX的身心遭到了致命的摧残。精神上,原告因过度伤心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因长期抑郁,内分泌失调,导致身体患病,被医院诊断患上了多发性子宫肌瘤。在被告消失的这些年,原告一直承受着身体和精神的双重折磨。原告付出的是一个女孩原本的贞洁及身心健康,遭受的非常人忍受的身心折磨伤害和痛苦,被告当时的侵犯行为造成原告身心的创伤!至今无法走出心理阴影,不信任男性。 综上所述,依据《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解释:“下列人格权利被侵犯的,如生命权、 健康权、身体权;死者的姓名、名誉、肖像、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被侵犯的;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等。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被告以骗取结婚为幌子获得原告的信任并多次与之发生性关系,导致原告身心遭受沉重打击,经医院诊断患上重度抑郁症和引发多发性子宫肌瘤(对生育有影响),原告的、生命权、健康权受到了严重侵害,特具状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处。
问题补充:
希望好心人帮帮忙,还女孩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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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6-14 18:55
这是要先对你自己 的主张提交相关证据的,民诉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
追问:

事发当时未及时报警,且经洗后没留下痕迹,这怎么举证?现在又该怎么处理?有没有好的办法,应该怎么办,只想为自己讨个公道,真的不想放过那个骗子。

回复时间: 2016-06-14 19:25
可以向法院起诉的。
追问:

已经起诉了,法院受理了,通知2016年7月12日开庭,可怎么才能胜诉?

回复时间: 2016-06-15 09:39
委托律师处理可能更好些,具体可以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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