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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合同经济补偿

陕西-宝鸡 12-17 15:34  悬赏 0  发布者:zhangn…… 给我留言  回答:(4)
本人于2000年4月被一国家事业单位聘为专职司机,一直在本单位工作,2011年九月,本人患病住院治疗半月,至今在家休养,最近单位让我自己写辞职报告,选择自己辞职我感觉不妥,请给予解答!!谢谢!!在工作11年期间单位仅与本人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第二此合同于2011年年底到期,两份合同分别于2008年和2010年签订分别为两年,但从单位工资档案可查得本人初次领工资时间是2000年4月同时单位给予本人的所有保险仅从2010年交起,前九年为交任何保险,请问经济补偿要则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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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2-17 16:58
不能辞职,建议提出劳动仲裁解决。
回复时间: 2011-12-17 17:09
申请仲裁补偿N+1个月工资
回复时间: 2011-12-17 19:59
自己不要辞职,并且要求单位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单位不答应,再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1-12-17 20:17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你们,否则需要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3,你有权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
    4,你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平时加班工资以及节假日加班工资;
    5,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必要时,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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