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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

宁夏 12-13 00:55  悬赏 0  发布者:黄娟 给我留言  回答:(2)
您好!我想咨询下有关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赔偿问题。
我婶婶,38岁,现居住于宁夏中卫市城区,农村户口,有一儿(12岁)一女(15岁),均在城里上学,公婆居住于农村,两老人身体不好。
我婶婶于09年12月9日晚在路上行走时被一从后方驶过来的轿车撞至当场死亡,司机当时驾车逃逸,而且是酒后驾车,车上共有3人。按照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中,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不一样,我婶是农村户,但一直住城里。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意思是长期在城镇居住就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吗?
我想知道具体到这个案子里,能否实施?


期待您的答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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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12-13 11:15
1,受害方须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2,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法官将视情况酌情判定。
回复时间: 2009-12-13 11:19
搜集证据证明一直居住在城市一年以上,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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