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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房产证上去名字所带来的补偿问题

上海-虹口区 12-21 23:22  悬赏 0  发布者:sneg 给我留言  回答:(9)
我与前女友LX与2009年4月间认识,6月确定恋爱关系。我于2010年9月间购买住房一套,当时考虑将来就要结婚,就应女方的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了LX的名字。后因彩礼问题,女方于2011年4月提出分手。已无复合的可能。房子的首付全部由我个人出资(有银行转账明细和房屋卖家的收条),房贷也由我个人偿还,房屋装修也全部是我个人出资。如果现在想要通过诉讼确权来去掉名字,请问这是否需要给予女方一定的补偿,大概有多少,其是根据什么计算方式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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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2-22 07:29
您好,补偿总房款的百分之十之百分之三十,计算依据为上海市高院的相关文件。
回复时间: 2011-12-22 09:23
1、大概百分之十之百分之三十,建议委托律师处理,争取最低的补偿;
2、如有疑问,来电详细咨询。
回复时间: 2011-12-22 09:57
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购房,对方没有出资的话,可以起诉确认产权归你所有,不应给对方补偿。
一直是你在还贷,若协商不成的话,应尽快处理此事,建议委托律师处理,需要帮助,可以来电联系。
回复时间: 2011-12-22 10:35
之前办过同类案件,一般法院判给女方30-15%。补偿是肯定的,或多或少你都要付出点。

如需帮助,可致电联系。
回复时间: 2011-12-22 12:36
根据相关规定,你这种情况最多支付10%,补偿其机会丧失的成本。如需帮助可来电咨询或带上相关材料来所面谈,
回复时间: 2011-12-22 13:06
需要给女方部分补偿,一般房屋价值的百分之十之百分之三十。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向我咨询。
回复时间: 2011-12-22 14:35
你好
1、大概是10%-30%
2、你付的首付、还贷款是可以主张少补偿一点的
如有疑问,欢迎来电或当面咨询
回复时间: 2011-12-22 15:17
对方可分得10-30%的房款。可以和我电话预约时间当面咨询
回复时间: 2011-12-22 15:53
加名字是一个财产赠与行为,而该行为是以结婚为前提的,现在结婚这个前提已经不存在,丧失了赠与的合理性,可以提起诉讼,撤销赠与行为。但你也要做好让步的准备,毕竟物权以登记为准,你的底限在总房款的百分之十之百分之三十,争取最小的损失吧。这是一个天大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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