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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合同期终止合同,应该给补偿吗?

 12-24 18:19  悬赏 0  发布者:任飞8 给我留言 地区:天津-天津 回答:(5)
尊敬的律师,您好。我们是河东服务队派到中国国电天津第一热电厂工作的,算是派遣劳务吧,电厂与服务队是年底12月31日的合同。今年11月18日电厂关停了,应该给我们劳动者本人经济补偿吗?是否必须经过服务队?如果经过服务队,我们劳动者就拿不到钱了,该怎么办?请帮助一下我们,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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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1年12月25日 19时20分
用工方支付的是对劳动者的补偿即需给劳动者,是给派遣单位的补偿即给派遣单位。
聘请单位应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义务。提前解除需要支付补偿金。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胡律师的回答,太感谢了!对我们很有帮助!多谢多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2-24 18:25
按照劳动合同处理.
回复时间: 2011-12-24 19:12
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要看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是否存在违法情形。
回复时间: 2011-12-24 19:27
应当由派遣单位继续履行合同。
回复时间: 2011-12-26 10:59
劳务派遣单位继续履行合同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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