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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新疆-昌吉 12-29 00:29  悬赏 0  发布者:chongj…… 给我留言  回答:(1)
你好,我2010年4月和某服装品牌新疆代理签订一份两年的加盟合同,合同规定对于2010年新加盟的店2010年度的衣服,当季货品可以退换下一季的货品(即2010年所有的货品卖不掉的都可以退货),但代理一直就说总公司还没有下营销制度,不一定能退,不要抱希望,导致我们拿货越来越少,最后总公司确定退货已经是2011年9月份了,而由于不能及时退货库存积压,资金周转不开,我与2011年3月发律师函,通知代理商和厂家由于他们没有按合同及时退货,首先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后来通过大量协商,代理商9月份通知退货,货退过去后,代理商没有把所有货品全部退给公司,还留下4万多元的货,到12月份我催结货款时,才和我说只能给一部分,还有4万多的货由于各种原因无法退,气愤的是当时货退过去的时候居然代理商都没和我说一下有这么多货不能退。而且这些货并不像代理说的那样不能退,而他们一直在说由于我定的货没有拿,所以给他们打来损失,(公司都是提前2季订货,即2010年秋就把2011年春夏季的货定好了),而2010年秋订货时我还没有说不做,但由于随后他们退货问题先违约了,到2011年3月份我决定不做了,还怎么拿定的货呢,我想请问要怎么解决,谢谢!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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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2-29 11:52
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如不违反法律及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
双方按合同的约定,承担义务、享受权利;
如果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的履行没有实际意义的,或继续履行可能使对方损失加大的,可要求解除或终止合同,并可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追问:

这个合同是2010年4月签订的,到2012年4月到期,现在他们还没有合理的答复,一直在拖时间,请问如果要起诉的话,在什么时候起诉,有诉讼时效限制吗?谢谢!

回答:

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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