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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问题

湖北-武汉 07-01 22:53  悬赏 0  发布者:sevenf…… 给我留言  回答:(2)
一年前,本人作为房主与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为期三年,合同约定租金按季度收取。今年6月15日应收取这一季度租金,但一直未收到。上门与中介公司协商,中介方以公司经营不善为理由要求将租金延迟到9月15日。
本人要求终止合同,对方表示终止合同是我违约,要求我补偿。
请问,经营不善是否是可以作为正当理由来要求延迟付款?
另外,什么情况可以终止这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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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7-02 10:12
您好,您双方合同是怎么约定的呢?
我的补充: 2016-07-02 10:13
对方不按约交租金超过一定时间您可解除
追问:

合同上的约定是: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3个工作日以上的又无正当理由;
解除合同是否可以单方面解除,还是需要法院裁定。因为对方已经很明白的表示要耍无赖了。

回答:

您好,可以形式法定解除权,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手里时,合同解除,无须对方同意。但是,可能您这说的不够具体,我们需要详细了解具体细节问题,您可以来电详细咨询,咨询电话是免费的

回复时间: 2016-07-02 17:53
你好,经营不善不能作为延迟付款的理由,你可以按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中介公司支付租金,返还房屋
追问:

请问,我向中介提交合同终止告知,然后直接换锁就可以了吗?
因为在和中介方协商的时候,对方明确表示不愿解除合同,除非我赔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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