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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解读

四川-达州 01-01 13:24  悬赏 10  发布者:何足道哉 给我留言  回答:(1)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请问律师:如果劳动者月平均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这里说的“...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是指经济补偿的数额不管在该公司做了多少年都是“...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还是要将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累计在一起,也就是:月平均工资三倍*工作年限=经济赔偿全额?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相关法律有没有规定经济补偿的期限是多少?如果公司拖着一直不补偿,劳动者应该以多少个工作日后才能依法提起劳动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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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1-03 14:17
工作年限不累计,是现在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马上申请仲裁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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