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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赔偿

辽宁-鞍山 01-02 18:04  悬赏 0  发布者:孙凤贵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于2011年10月31日被被告雇为做货车司机(车牌号为辽D- )主要是从沈阳啤酒厂运输啤酒到台安或黑山,月工资2000元。2011年12月23日晚8时从台安出发去沈阳取啤酒,由于车存在故障致使100公里的路程行驶了3个半小时,约在23点30分到达沈阳啤酒厂内。到达厂内后,被告找到厂内的两位工人帮忙与我二人一起将车驾驶楼掀起,准备修车。当时我在车左前轮处调带速,在我毫无警觉情况下,被告将车启动,致使车向前行驶,前车轮从我右脚压过,身体随之被带倒,车轮从我的腿部及腰部碾过,致使我的盆骨骨折,腹沟部创口达30公分,腿部多处创伤。在沈阳军区总院抢救治疗7天,花去医疗费  元,由于无法承受高额的医疗费用,于30日申请回到地方恩良医院继续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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