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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5年在公司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一名员工,同时也是股东

四川-成都 07-05 07:03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是2005年在公司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一名员工,同时也是股东,在2013年,有外人来收购股份,并在收购股份时要我们签了自愿无偿解除劳动合同,但实际我们还是在原公司继续工作,并重新签了新的长期合同,公司注册名称都没有发生变更,只是法人代表变更了,现公司要辞退我们,请问我从2005年到2013年的工龄算不算,我们之前签的放弃补偿金协议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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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7-05 08:34
您好,可以主张自2005年起支付经济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16-07-05 08:07
那份协议有效的
回复时间: 2016-07-05 09:51
你好,算,无效,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维权处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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