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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事实,同一中院,中民一推翻中民二已生效的认定

湖南 01-04 22:51  悬赏 0  发布者:曹继东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现金出资人)和孙某(技术出资人),在公司未经工商局批准成立前,协议中约定:“公司支付技术入门费二十万,签字之日首付十二万,余款八万在十个月内付清”。我于协议当日,替还未成立的公司支付了十二万元给孙某。公司成立后,在试生产阶段,江苏三木公司发来律师函并国家高新技术产品证书:孙某原为三木公司技术人员,所生产的产品为三木公司出资所取得。就此,孙某不再继续试产,我和孙某也就此发生纠纷,不再支付余下的八万元技术入门费。孙某诉讼至法院要求支付八万元,一审、二审(长沙中院)判我胜诉,认定:我和孙某不能为他人虚设义务,更何况,我和孙某签定协议时,公司没有成立,且也没有被成立后的公司所认可。
我依上述一审、二审(长沙中院)判决书,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讼孙某,要求孙某返还在公司成立前,由我个人支付的十二万元技术入门费。一审判我胜诉,孙某上诉至长沙中院,但二审(长沙中院)认定:不存在无效或违法情形,孙某取得十二万符合法律规定。二审判我败诉。在此次二审过程中,我仅见到主审法官曹彦一人,约半个月后,法官曹彦打我电话:你有一份证据在案卷内找不到,哎,你没请律师的,现在请律师也贵,至少是按20%收费的,我快生小孩了,你能否再复印份证据带来长沙?。我听出了法官曹彦的弦外音,但苦于无钱而没去送钱。
我申诉至湖南高院,高院未审理事实部分,仅以本案不属不当得利案由,裁定维持二审。
1、 同一事实,同一中院,前后认定,截然相反。后二审推翻了前二审对同一条款的认定。
2、 法是矛、律是盾的故事,在高院继续演绎。
3、 绝大部分当事人不可能是法学家,案由的最终确定是由法院确定还是当事人确定?案由错误而造成的败诉,是由当事人还是法院承担责任?
我该怎么办?能否再以合同纠纷为案由,重去一审法院诉讼而重新立案吗?如重去一审法院申请立案而不受理,我是应当到省高院去还是到长沙中院去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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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1-04 23:27
据你陈述的情况两次诉讼有一定的关联性但存在一定的差别及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一概而论,需结合你的协议及判决详细情况来分析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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