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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本人目前在职状态,于2013年1月16日入职公司,签订过两次劳动合同

广东-东莞 07-08 19:11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0)
你好,本人目前在职状态,于2013年1月16日入职公司,签订过两次劳动合同,一次在入职一个月左右,另一次是在2015年底,本人未见到过劳动合同签订后的内容,当时属于空白合同签订,在2016年5月底梳理合同期间意外发现,公司给的合同电子版明细是到2017年3月份过期,行政那里的合同只到2016年1月16日,让行政人员查找是否还有遗漏合同,但行政人员未明确告知,此合同未找到,或者告知本人合同已过期,一直处于怀疑状态,因公司领导多次暗示让我离职,于2016年6月22日本人向法院提起劳动仲裁,追究合同过期4个半月,赔偿款,及2013年至2015年未曾给予过年假15天,两项请求。2016年7月4日接到公司电话让去洽谈,公司让我撤消此次申请,并同我续签合同,在此同时我看到公司盖章后的两分合同,并确认合同在2016年1月16日已过期,我当时答应可续签今天的日期,之前不能补上,公司不同意,7月5日上午公司安排人员在次谈话,并提出补偿两个月,让我撤诉,就此问题未商量出结果,公司领导明确提出让我写离职申请单,我未同意,现在公司以工作出现严重疏漏对我进行行政考核,对我进行处罚,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还应提交什么证据,目前的状况开庭需要做什么准备工作,开庭结束后,公司是否可以让我直接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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