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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是否存在“一事不再审”的问题?

 01-07 08:18  悬赏 30  发布者:cgbcgh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广州 回答:(7)
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民事送诉法(实用版)》第52页,对“一事不再审”的解释是:“一事不再审”指的是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同事实以及相同目的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进行诉讼的情形,法院不应审理已经经过法院判决的诉讼请求。
案件情况:原告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智力残疾人(有低保证和残疾证),他的监护人(他的三姐)代理他起诉,诉求法院对公证遗嘱处理的54平房产进行析产,依法确认原告应享有的产权份额。(当时不知另外还有一个35平门市)
事实是:原告的父亲1980年就已去世,没有遗嘱,但留有门市房63平。后来该房动迁,原告母亲分得门市房两间,分别是54平和35平,共增加面积26平。我家三男三女共六人。
原告母亲2005年去世时留有公证遗嘱,内容是:将54平的租金作为原告的护理费,让女儿扶养原告,将来原告去世后由大儿子和二儿子共同继承54平房产,并称如果出租困难时这两个儿子要承担原告(三儿子)的护理费,否则不能继承。注:遗嘱没有处理35平房产(实际由其中一个儿子在占用)。
一审法院以公证遗嘱合法有效和超两年诉讼时效为由,没有给析产,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又维持了原判。
现原告找了一审法院,提出析产根本不存在诉讼时效,因为原告没有放弃继承、遗产也未分割,原判决适用法律明显错误。另外我们还发现该公证遗嘱存在重大造假问题:理由是原告母亲本人不会写字,又没有请代书人写遗嘱,而公证遗嘱的档案里却记载原告母亲提供了本人写的遗嘱,但公证处并没有保留遗嘱的原件。一审法院说:有新的证据可以重新起诉立案,并让其他人一起起诉,但必须明确提出让法院推翻公证遗嘱。
我新的诉求有三项:①推翻遗嘱中违反法律的内容;②对两个门市房都析产,依法确认傻儿子(原来的原告)和三个女儿(新增加的原告)的份额;③54平房屋的租赁权由三女儿监护人负责(已确认监护人)。
现法院已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方提出:已经二审的判决不应再审理,应走再审程序。但我认为:现在的案子不属于“一事不再审”的范围,因现当事人不同、诉讼请求不同、诉讼标的不同,再有根据《证据规定》第九条第三项,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所确认的事实,原判决书不能作为证据,对于本案还需举证证明不予析产的理由。
我的问题是:这个案子是否存在“一事不再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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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2年01月07日 10时07分
关于54平方米房屋,存在一事不再理的问题,应当通过再审程序处理。
追问:

首先感谢您的回答,但有一个问题我想与您进行探讨。54平米房屋是实体物,它不是“事”,原来的“事”是:一个原告要求对该实体进行析产,明确其份额;现在的新“事”是:有四个原告要求对该实体进行析产,明确各自的份额。这两个诉求是属于同一个“事”吗?请麻烦您再给予详细解答一下好吗,谢谢。

回答:

54平方米的房屋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即驳回诉讼请求。在撤销该判决之前,原来的原告就不能就原诉讼求情再次起诉。

追问:

非常谢谢您的回答,我还想问您:那影响其他三位原告对54平米诉求析产吗?请您再解答一下好吗?谢谢。

回答:

不影响。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您的答复。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1-07 08:20
建议与律师面谈。
回复时间: 2012-01-07 08:22
不存在“一事不再审”的问题,你可以起诉
追问:

谢谢您的回答,我想再问一个问题:原来的二审对54平不予析产的维持判决,应如何理解?看待?尽管它属适用法律不当,完全可以经再审撤销它,但现在毕竟没有经再审程序。这事请您帮我再解答一下好吗?谢谢!

回复时间: 2012-01-07 08:27
建议当面咨询律师详细介绍情况。
回复时间: 2012-01-07 12:26
案情比较复杂,建议与律师面谈。如有需要,欢迎来电。
回复时间: 2012-01-07 13:15
问题复杂,建议委托律师面谈咨询。
回复时间: 2012-01-09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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