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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供担保的诉前财产保全的债权人是否具有优先清偿权?

重庆 07-14 09:06  悬赏 0  发布者:zmfmur…… 给我留言  回答:(1)
各位律师你们好:一方债权人借款给某债务人,借款金额约25万。已一年多债务人以没钱还本金也没钱还利息的理由拒绝还款。随即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并请求法院进行财产诉前保全措施。债权人提供了商业门市进行担保抵押并交了3000多元人民币。可问题出现了:因为债务人的债权人有多方,债务人听说我方当事的债权人将其诉讼到法院(我方债权人是第一个去告的),非常生气。欲让其亲戚(即其余多方债权人)也诉讼到法院,然后让法院裁决。拍卖其资产,按照比例进行财产分割(因为资不抵债)。但是我认为在财产保全的过程当中,是为了避免诉讼之后还是收不回欠款的措施。可是如果债务人让其他债权人也来参与此次的债务纠纷,第一:其余债权人的欠款有可能随时增加。第二:难道不是变相的进行财产转移吗?首先承担了抵押风险的债权人难道不是更加吃亏吗?自己进行了财产保全措施结果得不到应有的欠款。进行财产保全的债务人的门市是进行了商业贷款的。我查了一下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某些名称实在晦涩难以理解。我想请问律师:首先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抵押担保的债权人是否可以在法院清偿的时候申请优先清偿权?其次财产保全的时效是多久?因为被保全的门市进行了商业贷款,还有两年才能还完。PS:债权人到底有多少钱我方不清楚,我们只是财产保全了其部分固定资产。如果其进行非固定资产转移,然后让其余债权人加入此次债权纠纷,实在有失公允。不知道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是否能够有相关的法律支持我方的债权人具有优先清偿权以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希望给位律师指点迷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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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7-14 10:36
你好,如果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在处理债务人财产的用以清偿债务时,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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