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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借给别人三十万元钱,说好的月息百分之二十

安徽-亳州 07-15 17:33  悬赏 20  发布者:王建设138 给我留言  回答:(3)
2015年5月份我借给别人三十万元钱,说好的月息百分之二十,使用期三个月,当时是把利息一万八千元钱写在借条上的,当时借条上没有注明二分的利,我是从银行汇的三十万。到了三个月我向他要本金加利息,他说占时没钱,慢慢给我办。中间向他要多回,他一直找借口不还。只到16年4月份我向法院起诉。16年4月20号立案,5月20号开庭,是简易立案。当时我出示银行三十万元汇款回执单和银行清单,被告不承认有利息。到现在有将近三个月。今天我去找法官,法官说调解利息高点,如果法院判只能按年息百分之六算。请问法院这样判合理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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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7-15 17:43
你又证据才能要求相关利息,没有证据只能按法律规定。
回复时间: 2016-07-15 19:20
是合理的
回复时间: 2016-07-16 18:21
可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首先要有证据证明欠款事实,借条、欠条、收条、银行转账记录等可能反映欠款、汇款的书面材料,第二,至法院起诉要求还款并支付利息,第三,可查询其名下有无房产、车辆、存款并进行查封、冻结以便执行。第四,如还款期限届满两年,且期间追要过,需找证据证明,否则超出诉讼时效。第五,如存在担保人,在担保期限内经担保人立为共同被告,要求共同偿还欠款。具体热线或到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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