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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

浙江-杭州 01-10 21:53  悬赏 20  发布者:zixunl…… 给我留言  回答:(5)
“逾期超过30日,买受方不办理接收房屋手续的,出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出卖方解除合同的,买受方向出卖方支付房屋总价款的5%的违约金。若合同继续履行,视为出卖方已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履行了交付义务,房屋损毁、灭失风险责任自该日起由买受方承担,买受方自交房通知书规定的交房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出卖方支付房屋总价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我现在想违约,不想要这房子了,请问这一条款中的“有权解除合同”意思是开发商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不解除?会强制我接收房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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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1-10 22:45
是的,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解除权
回复时间: 2012-01-11 09:20
没错,有权解除是卖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也可以选择要求你继续履行合同。如果选择解除合同的话你要付房屋总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如果他选择要求你继续履行的话,那你在交房期限后第一天起到你实际接受时每天付房款的万分之一作为违约金。不会强制你接收,但违约金不断累加,到最后可能会遭到起诉。
回复时间: 2012-01-10 21:54
建议当面咨询律师详细介绍情况。
回复时间: 2012-01-11 10:00
出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可以不行使解除权!
回复时间: 2012-01-13 15:09
开发商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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