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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5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的解释

 07-18 19:34  悬赏 0  发布者:风中的叶 给我留言 地区:辽宁-沈阳 回答:(3)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5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的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5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0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按:出卖人自期限届满之日起按买受人已付房款的0.1%支付违约金。照这样讲他违约一天和违约20年的违约金都是一样的吗?请问这条款是否公平?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恳请明白人给解答一下,越快越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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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辽宁-沈阳]
  • 隋新律师
  • 电话:13998889052
  • 364601积分
回复时间:2016年07月18日 20时00分
你好,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追问:

多谢隋新律师的及时回复!现己交付一年多了,我们有权要求修改该协议吗?可以起诉开发商要求办理备案及房证吗?再次谢谢!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回复很及时,多谢律师,!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7-19 08:39
如果认为条款不合理,可以在缔约过程时认罪履行审查义务,进行磋商和修改,合同一旦订立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我的补充: 2016-07-19 08:40
打错一个人,修改为认真
我的补充: 2016-07-19 08:41
打错一个字,修改为认真
  • [辽宁-沈阳]
  • 董毅律师 VIP
  • 电话:13704034821
  • 153989积分
回复时间: 2016-07-19 19:36
违约金约定过低,可起诉要求支付违约金同时提升违约金标准,商品房逾期办理房照,购房人可选择起诉要求退回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或仅起诉要求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最低为已支付购房款贷款利息。如有需要请来电咨询或面谈。
评论者:风中的叶 给我留言
时间:2016-07-25 17:29
多谢三位律师的及时回复,我再择日与卖方沟通,再遇问题还要来请教各位律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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