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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维护法院强制执行房产的相关权利

湖南-长沙 01-12 20:37  悬赏 10  发布者:daisyw…… 给我留言  回答:(1)
2010年5月,因经济纠纷通过望城县法院强制执行获得岳麓区西子湖畔一套房子,依据判决书在房产局对该房屋权属已经做了更名。开发商至今未办理小区所有产权证,现以优惠价(10万元—原购房总价×0.02×0.8)向业主出售车位,作为延期办理产权补偿。本人去购买车位时,开发商提出我是因法院判决获得房产,与他们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不存在违约责任,不享受优惠价,只能以12万原价购买。现希望咨询:1.通过法院判决,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转移(房产局也已经更名)是否被认可,是否与其他业主一样可依法追究开发商延期办理房产证违约责任(开发商一直强调与我不存在购销关系,因此不存在违约);2.以后办理产权证是否存在问题,产权证是否必须通过开发商办理(如果开发商为难业主,我们该如何处理);3.开发商更名与法院判决更名是否存在实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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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1-12 22:22
通过法院判决,你已继受了原业主的所有权利,房子没有产权证,你是有权向房产商提违约责任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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