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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

河南 01-11 08:59  悬赏 30  发布者:玥玥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于1997年在甲厂办理的入职手续,首签5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地点是甲厂合资投资的分厂,之后也有签合同,但于04 年10月在工作地点不变的情况下,却被变更了劳动关系到了分厂名下(分厂算是独立单位,对外依然是隶属关系),之后由于经营不善于2007年5月份签订待岗协议每月150元生活费三金全部由厂方缴纳,(没有给够150元),期间甲厂又被另外一家丙公司托管也可以说是合并,我们的分厂由甲厂的另一分厂托管,公司于2009年10月份通知上班,上班后却是要腾地方(因为甲厂要用场地),两个月后给我们一个盖着原单位公章却要去丙公司报道的通知,问题:
1.请问我可以按照签订的协议索要生活费的差额吗?
2.我们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注:最后一次签订的合同于07年4月份到期,之后一直没有续签。
3我们签订的合同算是连续的十几年吗?
4.通知有效吗?
5.我们去丙公司报道如果按重新招聘的话我们可以向分厂索要赔偿吗?
问题补充:
我们的生活费差额应该向谁去要?如果是分厂的话不解决我们又该找谁解决此事?
2.协议中有一项是需上班提前一月通知,若这一个月未到,应该享受什么待遇,继续按照原来的每月150元,还是按未出勤什么也没有算?
3你所说的“你们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是指和分厂还是和丙公司呢
4申请补偿和去丙公司上班矛盾吗?能否既要求上班也要赔偿?我需要法律依据,确切的答案,不要参考答案。谢谢各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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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1-08 13:46
1、当然可以按照协议索要生活费差额。因为你们签定的协议遵循了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构成要件是合法有效的,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是合法有效的。3、、你们劳动关系中间并没有中断是连续十年的劳动合同。4、通知有效你仍然属于原单位的员工有义务遵从单位的安排。5、你们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对方如果违反了劳动合同或擅自撤销劳动合同你可以索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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