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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赠与合同

黑龙江-绥化 01-18 14:22  悬赏 0  发布者:陈海龙 给我留言  回答:(0)
上 诉 请 求

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决被上诉人协助上诉人办理房屋产权证及土地证; 
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 诉 理 由

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理由是:

一、上诉人在原审庭审中提交了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母亲签定的离婚协议书,证实上诉人现在居住的房屋系二人离婚时赠与给上诉人的。被上诉人对此份证据无异议,原审法院也认定赠与事实成立。但原审法院却以被上诉人生活困难、产权未办理过户为由认定被上诉人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认为上诉人的主张违法律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是错误的,因为1、在庭审中被上诉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生活困难,根据合同法第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本案中被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由于其赠与行为造成其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家庭生活。被上诉人年仅56岁,也未丧失劳动能力,完全可以打工赚钱,另外租房居住并不能认定生活困难,社会上无职业、租房居住的大有人在,难道都可以说他们生活困难吗?所以原审对被上诉人生活困难的认定无法无据。2、上诉人居住的房屋一直不能办理产权证,而且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只能是一种物权效力,房屋已于2006年被上诉人离婚后便交付给上诉人,由上诉人与其母亲共同居住,上诉人母亲去逝后上诉人也居住在此。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此种情形完全可以认定被上诉人已经完成了赠与,也就是说在上诉人在该房屋居住那一天起,赠与已经完成,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赠与生效后赠与一方无权撤销赠与合同。所以原审法院以产权未办理过户、被上诉人生活困难为由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二、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上诉人协助办理产权证及土地证,但原审法院在整个判决中并未围绕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去论证,也未认定赠与合同是否生效,而是围绕被上诉人的生活状况过户手续上进行阐述,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不告不理的原则。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第2次倒绥化市判决还是发回原审法院啊要是在发回来就像踢皮球了证据清晰非常明了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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