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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纠纷

广东-广州 01-11 18:02  悬赏 0  发布者:天天天晴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与商场方商谈好要租一个商铺,交了2万元定金,但是只有开了一张收据,收据上有盖章,并注明了我的名字和铺号,亦标明是定金,但没有明确月租金额、签约期限及任何违约责任,交了定金后由于我资金周转有问题,商场致电催了我几次去签约,我也没有去,但其中它发了一个短信给我,说我在限期内不去办理手续就视作我自动放弃,但我并未有回复短信,只在电话通话中表示了放弃,从我交定金到给我发短信大约历时一个月,后来限期过后,我看见商场方又把铺位出租给了其他人,并已开门营业。
问:
1.因为收据上没有写签约期限,如果我现在要求签约,我可以要求拿回定金或者赔偿吗?
2.如果我起诉商场,他们反诉我,要我赔偿他们的损失,这可能性大吗?
3.商场发给我的短信以及对方的电话记录能作为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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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1-11 18:30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是先签合同,后交定金。应协商解决了。
回复时间: 2010-01-11 21:54
先签合同,后交定金。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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