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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武汉 07-31 13:35 悬赏 0 发布者:余工1234…… 给我留言 回答:(1) 本人2015年11月30日与开发商达成某已建成楼盘商品房买卖意向,交定金2万元、购房款2万元,领取注明房号的定金收据及购房款收据各一份。
开发商所售楼盘共10栋住房,当时正在对外销售1-8栋商品房。本人与开发商达成购买意向的住房属于9号楼。开发商在网站上公告9号楼将于今年3月推出,预计全部1—10栋楼于6月30号前交付。
今年1月25号,楼盘销售部销售代表给我打来电话,让前去交购房款,同时发来短信。短信注明房号、面积、单价、一次性付款总价,以及贷款条件下单价及付款总价。本人当时答应交款。
过年前3天,本人带上钱款前去开发商售楼部交款,因售楼部负责房源统计的工作人员放假回家过年,故没有交上钱款。售楼部销售代表让我节后再去交款。
正月16,我带上钱款再去开发商售楼部准备交款,同时让销售代表帮忙把所购楼房旁边02号房销售价款计算一下,准备一起买下。因总价款超过我所带钱款,所以,我告诉销售代表次日再来交款。第二天,当我来到售楼部时,销售代表告诉我销售部没有收据,让我回家等待,有了收据后即行通知我。
随后,我并没有收到销售部收据到了前去交款的通知,我也多次上门或电话问询未果。
今年5月,我直接找到开发商楼房销售部经理,询问到底是什么情况?销售经理告诉我:是开发商让停止收款的!具体何时收款他也不清楚,他同样让我继续等待。
因为遇上这一窝心事,所以我上网查看了相关资料,并且知道:
一、我拿到的定金收据系与开发商签订的预约合同。预约合同有待随后双方继续磋商,达成正式协议。
二、我收到的开发商售楼部交款短信具备正式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房号、面积、单价、总价、付款方式等。并且,一是我已经为购买住房做了前期准备——与开发商签订定金合同、交付(2万元)购房款;二是我作出了前去交款的实际行动。因此,开发商给我的短信实际是一不可撤销的邀约。其要约短信在我承诺后,成为正式购房合同。
三、在当前商品房买卖市场上,开发商处于强势地位,实际的商品房合同是在开发商给出房价后,只要买受人无异议,双方按开发商给出的房价签订标准的购房合同即可。而我之该购房买卖过程中,开发商给我所发短信应该算作是双方磋商的结果。
对于这起商品房买卖交易,我是希望最终成交的。鉴于当前房价上涨的态势,开发商显然是捂盘惜售。至于开发商是如何看待我与它之间的买卖关系,以及到时开发商怎么样处置这事,我不得而知。
现在,我的问题是,
一、如果我以预约合同通过开发商短信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正式成立,向法院起诉开发商履行合同交付(包括我支付购房价款)义务,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
二、目前最高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是完全以那个“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作为依据,还是必须要充分考虑《合同法》的相关内容,来综合判定这类起诉案件?为什么我有这样的担心,是因为“解释”第五条规定了预约合同转正式合同的条件中有“开发商已经收取了买受人购房款”的要求——尽管事实上,我这起诉官司中并不需要引用预约合同转化条件这类司法解释,而是可以直接通过短信合同对事实进行界定并作出判决。
三、我目前对整个“案件”的理解是否正确?以及我全部证据、事实有无影响我起诉获胜的“痛点”?
恳请律师老师们给我以指点!
开发商所售楼盘共10栋住房,当时正在对外销售1-8栋商品房。本人与开发商达成购买意向的住房属于9号楼。开发商在网站上公告9号楼将于今年3月推出,预计全部1—10栋楼于6月30号前交付。
今年1月25号,楼盘销售部销售代表给我打来电话,让前去交购房款,同时发来短信。短信注明房号、面积、单价、一次性付款总价,以及贷款条件下单价及付款总价。本人当时答应交款。
过年前3天,本人带上钱款前去开发商售楼部交款,因售楼部负责房源统计的工作人员放假回家过年,故没有交上钱款。售楼部销售代表让我节后再去交款。
正月16,我带上钱款再去开发商售楼部准备交款,同时让销售代表帮忙把所购楼房旁边02号房销售价款计算一下,准备一起买下。因总价款超过我所带钱款,所以,我告诉销售代表次日再来交款。第二天,当我来到售楼部时,销售代表告诉我销售部没有收据,让我回家等待,有了收据后即行通知我。
随后,我并没有收到销售部收据到了前去交款的通知,我也多次上门或电话问询未果。
今年5月,我直接找到开发商楼房销售部经理,询问到底是什么情况?销售经理告诉我:是开发商让停止收款的!具体何时收款他也不清楚,他同样让我继续等待。
因为遇上这一窝心事,所以我上网查看了相关资料,并且知道:
一、我拿到的定金收据系与开发商签订的预约合同。预约合同有待随后双方继续磋商,达成正式协议。
二、我收到的开发商售楼部交款短信具备正式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房号、面积、单价、总价、付款方式等。并且,一是我已经为购买住房做了前期准备——与开发商签订定金合同、交付(2万元)购房款;二是我作出了前去交款的实际行动。因此,开发商给我的短信实际是一不可撤销的邀约。其要约短信在我承诺后,成为正式购房合同。
三、在当前商品房买卖市场上,开发商处于强势地位,实际的商品房合同是在开发商给出房价后,只要买受人无异议,双方按开发商给出的房价签订标准的购房合同即可。而我之该购房买卖过程中,开发商给我所发短信应该算作是双方磋商的结果。
对于这起商品房买卖交易,我是希望最终成交的。鉴于当前房价上涨的态势,开发商显然是捂盘惜售。至于开发商是如何看待我与它之间的买卖关系,以及到时开发商怎么样处置这事,我不得而知。
现在,我的问题是,
一、如果我以预约合同通过开发商短信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正式成立,向法院起诉开发商履行合同交付(包括我支付购房价款)义务,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
二、目前最高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是完全以那个“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作为依据,还是必须要充分考虑《合同法》的相关内容,来综合判定这类起诉案件?为什么我有这样的担心,是因为“解释”第五条规定了预约合同转正式合同的条件中有“开发商已经收取了买受人购房款”的要求——尽管事实上,我这起诉官司中并不需要引用预约合同转化条件这类司法解释,而是可以直接通过短信合同对事实进行界定并作出判决。
三、我目前对整个“案件”的理解是否正确?以及我全部证据、事实有无影响我起诉获胜的“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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