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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易合同委托人

山东 01-13 14:52  悬赏 25  发布者:水珠儿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09年09月份在外地当兵,11月份才回到家。当时委托我的小姨帮我和买房人鉴定的房屋交易合同。对方是贷款,找的房屋中介一起签订的。当时合同有标注对方在09年12月底之前必须付清全部房款给我,否则对方要付违约金,逾期一个月的我方有权解除合同。可对方到现在贷款也没有下来,但已经在房管局办理完过户,并在那里由我重新签订了合同(是房产中心提供的)我们之前签的合同是否有效?是否有权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问题补充:
但重新签订的合同(是房管局提供的),并没有写明付款日期,仍能按照之前的履行合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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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1-13 15:05
你们之前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可以依据该合同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回复时间: 2010-01-13 19:42
合同是有效的
回复时间: 2010-01-14 10:52
当你重新签订合同之后,以你新签的合同为准,既然你新签的合同未约定还款期限,建议你向对方及时发出催款的通知,之后,对方仍不答复,视为违约,可以直接起诉要求承担还款及违约责任。
回复时间: 2010-01-14 12:40
你好,需要结合前后两份合同来综合分析,请来有关材料面询律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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