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经济 >> 房产纠纷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毕丽荣  陈晓云  徐荣康  朱建宇  张鸿  
该问题已关闭

发生纠纷

陕西-延安 01-30 02:02  悬赏 0  发布者:张俊少 给我留言  回答:(2)
合同样板;
甲方,张三,卖房方,男,1971出生,现住在延安市宝塔区枣园镇盐店则村。
乙方,李四,购房方,1965年出生,现住在延安市宝塔区桥够镇一里铺村。
关于乙方向甲方购房事宜,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拥有独立产权的位于延安市宝塔区枣园镇盐店则村的房屋上下六间,(方向自西向东)以人民币拾柒万(17万整)出售给乙方,乙方愿意以上述价格向甲方认购该房,双方约定乙方先支付甲方拾伍万元整,待甲方房产证办理完毕,再支付剩余贰万元。
二,因甲方房产证尚在办理中,双方约定若在房产证未办理完毕的三年期间,有无条件拆迁情况发生,甲方需返还乙方十五万元整,且支付乙方相同于银行的同期利率,甲方在三年以后房产证未办理的情况下,以后发生无条件拆迁,甲方需返还乙方十五万元,且支付乙方相同于银行的同期利率的利息。
三,甲方要给于乙方水电齐全,且指一点给乙方修厕所。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协议壹式俩份,甲乙各执壹份,中介人个执壹份。
甲方,李四            乙方,张三,
甲方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09年11月14日。

买的时候房子是毛草房子,我自己粉刷,装修的,现在房子升值了,卖方房也把产证办不出来,办到村上了,不办了,而且办出来村上的还写的他的名字,他还要那俩万了,我不给,他意思要告我了,不买房了,要退房了,我不知道我给还是不给???我觉得如果我给了,以后就成无底洞了,他要多少我就要给了,不了就要挟我退房,我也想通了我不要放了,那他咋补偿我了??他先违约的,他要赔偿我是不要退我的钱,按现在的房价退我钱,和利息,还有我的装修费是不?



(地下这个是我找到的资料)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浅析 



    当前许昌市周边农村因房屋拆迁补偿,出现了很多已经卖了房子多年的村民现在反悔,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买受人返还房屋的案件,因此类房屋买卖涉及到土地使用权问题,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性质,全国各地此类案件较多,各地判决不尽相同,以宋庄画家村案件较为典型。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如果处理不当,会引发很多社会问题,甚至群体事件的发生。鉴于此,有必要对此类合同的效力认定进行探讨。
    一、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产生的背景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之所以被房屋出卖人起诉认定无效,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农村土地增值以及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等因素,房屋现价或拆迁补偿价格高于房屋买卖价格,出卖人受利益驱动而反悔,有的要求直接收回已交付的农村房屋,有的要求与买受人共沾拆迁利益。从现状来看,有的房屋已经过装修、翻建、改建等添附行为,如果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还涉及对因房屋翻建、扩建、添附等价值评估鉴定、费用补偿标准难题,甚至遭遇执行难题。在许昌市魏都区城市发展中,因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等原因,很多以前卖了房屋的人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所签合同无效,相互返还财产,引发一系列纠纷。

    二、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分析

    农村房屋买卖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转让问题,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该规定已经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但是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是有条件的,《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虽有涉及,但比较原则,在具体实施方面通常由国家政策和行政规章予以规范和调整。总的来说,转让宅基地使用权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转让人与受让人应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2、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3、转让行为须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4、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必须与合法建造的住房一并转让。

    因此,在实践中对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因房屋是建筑在宅基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而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农村村民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有一定限制。农村房屋买卖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此类行为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5月6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违法为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2004年12月24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再次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由此可见,国家不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向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城镇居民转让,城镇居民购买农村住房的房屋买卖合同当属无效。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村村民购买农村住房和宅基地的买卖合同,因违反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属性,也应当认定无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是否经过户登记并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未办理过户登记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只要买卖合同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合同即为有效。《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办理的批准登记手续与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房屋过户登记行为是物权行为,房屋买卖合同则属于债权行为,进行过户登记并不是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要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是房屋买卖合同未履行完毕,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国务院1999年和2004年两个文件并非行政法规,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故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存在法定的无效事由。

    三、司法实践中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适用《合同法》,而合同法的基本精神是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农村房屋买卖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而目前有关土地管理法规关于农村宅基地流转的规定皆为禁止性规定,而不是强制性效力规范,不能以此确认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而房屋出卖方在违规出卖房屋获得利益后,因土地升值、拆迁补偿等原因主张合同无效,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如确认此类合同无效,将严重损害社会的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的社会根基,违反诚实信用的卖房者获益,而遵守诚实信用的买房者却蒙受损失,卖方赢得了诉讼却要承担高额的缔约过失赔偿责任,而买方获得了赔偿却要面临腾房搬迁。

    在我国房屋被赋予了很多社会意义,房屋不仅是居住场所,也体现为居住人的财产、社会依附关系。尤其是房屋买卖大多发生在几年甚至十几年前,经过多年的经营,房屋买受人对涉案房屋已具有了强烈的认同感,建立了较为稳定的社会关系,确认合同无效意味着买受人稳定的生活将面临巨大改变,在感情上难以接受。并且大多买卖行为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出卖人交付了房屋,买受人入住并支付了房款,很多办理了房屋登记变更或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甚至房屋已经过装修、翻建、改建等添附行为。因此,需要认真审查房屋买卖的现实情况,包括合同履行、房屋的权属、是否经过登记、有无翻建、是否具备腾房条件等。

    在实践中要全面考虑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利益影响,尤其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差异受到的损失,来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对于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利益,而恶意主张合同无效的情形,应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判决要以“有利于妥善解决纠纷、有利于规范交易行为”为指导,起到制约农民审慎处分自己房屋的积极效果,以实现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统一。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1-30 09:25
你的问题比较复杂,建议拿上相关资料向律师当面咨询为宜。
追问:

首先谢谢您的回答,
其次就是我咨询了三律师,可结果不怎么一致啊,我现在不知道听谁的啊,,,,,,,,,,

回复时间: 2012-01-30 10:07
具体可以电话咨询。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湖南长沙
广东深圳
甘肃兰州
福建厦门
安徽合肥
浙江杭州
福建福州
广东广州
山东东营
最佳律师解答
最新回复律师
山东 菏泽
人气:208441
辽宁 大连
人气:11076
湖南 长沙
人气:542208
广东 深圳
人气:207853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