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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该怎么办?

河北-沧州 01-31 08:33  悬赏 0  发布者:破比东风 给我留言  回答:(3)
2010年11月8日我与沧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大致内容如下:借款合同 出借方:XXX 借款方:沧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借款方经营需要,向出借方借款,并以其现在建设中的房产作为担保,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币种人民币 第二条 借款用途用于借款方流动资金 第三条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XXXX元整 第四条 借款交付时间为双方签订本合同当日起 第五条 担保条款 借款方用其现在开发的房屋作为还款担保,具体提供担保的房屋为XXXX6号楼XXXX室,担保房屋建筑面积为XXX平方米(以最终房管局核准面积为准)单价XXX元每平米合计总造价为XXXXX元 第六条 还款时间 还款时间为借款方提供的房屋正式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 第七条 还款方式 1.在担保房屋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若房屋单价不变,借款方则将担保房屋出售给出借方,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作为出借方购买该房屋的首付款,双方另行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 2.在担保房屋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若房屋单价上涨,借款方则将担保房屋出售给借款方,房屋单价保持不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作为出借方购买该房屋的首付款,双方另行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出借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同期利率加收罚息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要求借款方按双倍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 2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出借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第九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签章之日起有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上就是合同的基本内容,借款时是按贷款的30%首付出借的,一年多以后现在的首付变成了40%,还要追加10%的首付,并且房屋的面积比当时借款时多出了将近5平,向我这种情况想终止借款合同可以吗?需要交纳罚息吗?十几万的借款就这样白白的让他们用了一年多没有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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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1-31 08:33
建议带材料当面咨询律师。
追问:

一般遇到这种情况都怎么处理?以我买的房价开发商很容易卖出的,开发商说要想退钱还得等一年

回复时间: 2012-01-31 09:58
带相关材料当面咨询律师。
回复时间: 2012-01-31 15:02
建议委托律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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