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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

 02-04 17:00  悬赏 20  发布者:华泰法律科 给我留言 地区:山东-东营 回答:(2)
2001年将农村房屋卖给王某,写份收据(收到房款1万元)并交给对方(仅一份,我没有)。房屋产权证上仍是我的名字,2006年王某将房屋内部进行局部装饰,新盖西屋两间并院门。因拆迁,我想将房屋收回,王某向我要价20万元才肯将房屋交还给我,声明是装饰及新盖房屋的费用,当时不知道农村房屋不允许买卖,也不允许卖给本村集体以外的人员,请问我可以要回房子吗?至于王某说的装修费用如何界定(是按06年价格还是按现在的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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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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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2年02月04日 22时40分
若王某不是本集体的成员,应当认定买卖合同无效。装修费可以评估决定。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2-05 14:12
协商不成的,诉讼解决。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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