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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该怎么办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河北-廊坊 02-06 16:42  悬赏 25  发布者:愁闷的人 给我留言  回答:(2)
咨询人是淮北市相南建筑工程处(下称相南建)职工。相南建的前身是,原相山乡西城村开办的,淮北市淮西建筑安装公司(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下称淮西公司)。1999年8月因行政区划调整,淮北市相山区相南街道办事处(下称相南办)作为主管部门将淮西公司变更为现名即相南建并沿用至今。
2001年初,殷某与葛某因淮北市海宫北村12号楼(淮产办字第018378号,总产权人为淮西公司)拖欠工程款发生纠 纷,殷某将葛某、 相南办起诉至相山区人民法院(未把现相南建和原淮西公司列为被告), 要求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821062元;2001年8月6日,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1)相经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判决葛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殷某工程款821062元,相南办负责清理淮西公司经营管理或所有的财产,在清理财产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是,相南办于2001年9月即申请市房管局查封了淮西公司名下的海宫北村12号楼的总产权证,交给了相山区法院去执行,法院接收后,于2001年10月先后数次发布查封公告、开听证会、质量鉴定、逐户登记、价格评估、补办建筑手续、下裁定给补交款户办理分户产权证等工作。此案中,没有任何人要求相南建参加诉讼或承担责任。
    此后长达十年的时间里,相山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01年10月9日、2001年10月22日、2005年9月28日、2006年1月26日、2006年5月26日、2006年9月20日,作出了多达六次的裁定,查封了相南建及咨询人两处近千万元的资产,在未通知相南建的情况下,就将相南建列为被执行人,并对原淮西公司名下的海宫北村12号楼、相南建管理使用的淮划国用(2004)第015号土地、相南建的位于鹰山路西侧的综合(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2005-063号)一层从北向南数4间门面进行了查封(属咨询人的个人房产)。为此,咨询人向相山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相山区法院却以咨询人是案外人的理由不予理睬
咨询人即不是案件的当事人又不是案件的被执行人,却无缘无故被查封近千万元的两处房产,现在咨询人该怎么办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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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2-06 17:39
案情很复杂,建议聘请律师帮你
回复时间: 2012-02-06 18:37
建议聘请律师帮你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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