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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母亲要留给女儿一套房子,并一起到公证处做好了遗嘱公证书。现在母亲去世了,父亲在世,这套房子还在父

北京 08-21 00:05  悬赏 0  发布者:一坛净水 给我留言  回答:(1)
父亲母亲要留给女儿一套房子,并一起到公证处做好了遗嘱公证书。现在母亲去世了,父亲在世,这套房子还在父亲名下。父亲还有一个儿子。
请问
第一,父亲如果想过户这套房子给女儿,凭借父母共同立下的遗嘱公证书,还需要儿子同意才能过户吗?
第二,父母共同立下的遗嘱公证之后,房产证不慎丢失,已经在房管局办理了新的房产证,这样导致公证书上的房产证编号和因丢失补办的房产证编号不一致,那么这份公证书还具有法律效率吗?可以请房管局出示丢失证明来说明房产证编号不一致的原因,确保这份公证书的法律效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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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08-21 15:00
你好, 根据《继承法》,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事宜。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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