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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伤人赔偿问题

湖北 02-13 15:04  悬赏 0  发布者:865312…… 给我留言  回答:(5)
我大哥是17岁患精神病,现在55岁,无妻子,无孩子。父亲已经去世,母亲已经76岁,且多病,无监护能力,哥哥还经常打她。家中连盐.面条.水瓢等等都烧光了。现在我多次送哥哥到医院治疗过,都是我负责一切费用。   我还有一个二哥.一个姐姐.一个妹妹。  请问:大哥上次伤人了,我要负赔偿责任吗?  大哥的法定监护人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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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2-13 15:14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回复时间: 2012-02-13 15:15
你大哥的法定监护人是你母亲,你母亲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社区或村委会在你们姐弟中指定一位。
回复时间: 2012-02-13 18:19
由其父母承担责任
回复时间: 2012-02-13 18:21
那得先看你大哥哥的监护人是谁。
回复时间: 2012-02-13 21:16
你大哥的监护人应由你大哥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你二哥、姐姐、妹妹、你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你大哥伤人的赔偿责任一般由你大哥所有的财产中进行赔偿,如果你大哥没有财产,应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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