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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关于外来人员补交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事宜

 02-14 15:54  悬赏 0  发布者:wang35……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虹口区 回答:(4)
2007年2月份,本公司国外老板在北京聘请一位员工,到上海本公司但任总经理职务,当时国外老板和此总经理谈妥工资,此总经理就到上海本公司上班,国外老板又不知道本国的劳动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事宜,直至今年2012年1月份,总经理向国外老板提出要给他补交社会保险费,现在我们国外的老板委托本公司要咨询律师,这个问题怎么解决比较好,然后从2007年2月份补交至今要补交多少(工资15000.00元/月),具体操作程序。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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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上海-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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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2年02月14日 16时28分
07年已经过了时效了,可以为其补缴2011年,具体咨询社保中心,具体补缴程序。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本公司首先谢谢你的答案,基本上按此方案补交。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2-14 16:40
从一般员工角度来讲,公司未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可以据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及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您咨询这个案件中员工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甚至是总经理,实际上他本人对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是明知的或者说是应当知道的,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规定,该员工要求公司为其补缴2007年-2011年2月的社保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可以不为其缴纳该段时间内的社保。
回复时间: 2012-02-14 23:44
部分不用补交。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向我咨询。
回复时间: 2012-02-15 12:12
1、有一点是肯定的,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从维权角度而言,申请劳动仲裁有一年时效;因此,如果需要补交的话,补交一年即可。另外,缴费基数也是值得探讨的;

2、就此事如何处理,需要根据该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履行情况进行分析,然后征求你老板的意见;
建议公司预约律师专业当面咨询,可以请律师就此出具书面法律意见或聘请律师做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或劳动人事专项顾问。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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