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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纠纷

天津 01-26 13:33  悬赏 0  发布者:whl 给我留言  回答:(7)
你好!我在09年4月买的一套二手房,由于缺乏经验,在拿到钥匙后才发现原房东还未把物业费缴清。物业公司在5月份要求我交纳08年2月至今所欠物业费1200余元,我答复:我只负担09年4月以来的物业费用(购房协议上已注明,由卖方结清交房前所有费用,我曾经联系过原房东,但原房东拒不缴纳,称这是他与物业公司的事,若物业公司要起诉我的话,他会为我出庭作证)。但物业公司强调,必须交清08年2月以来的全部费用。请问,如果物业公司因此而起诉我,我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物业公司于2010年1月25日发给我一张通知:要求我在七日内缴清2008年2月至2009年12月欠下的所有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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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1-26 15:49
你交纳物业费后,可以向原房主追偿。
回复时间: 2010-01-26 13:40
物业公司可以起诉你,你要先承担清偿物业费的责任,然后可以凭你和原房主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对物业费承担的约定向原房主追偿。
回复时间: 2010-01-26 14:14
你交清之后,向原房主索赔。
回复时间: 2010-01-26 16:09
物业应向原房主主张拖欠的物业费。
回复时间: 2010-01-26 19:03
你可以用买卖合同进行抗辩,申请法院驳回起诉。
回复时间: 2010-01-27 10:31
你购房以前,物业公司与原房主存在服务合同关系,期间发生的物业费与你无关。
回复时间: 2010-01-31 09:22
物业起诉的主体错误,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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