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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
11-05 13:46 悬赏 20 发布者:lghnf 给我留言 地区:浙江-浙江 回答:(5)
你好:
我这里的裁决书是这样写的,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永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经销部解除劳动关系劳动争议案,本委依法受理,及时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参加了仲裁庭审,被申请人经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08年1月1日进被申请人单位驻宁波区达芙妮零售门店工作,1月3日正式上班。之后,签定了一份并不正式的劳动合同,且本人没有拿到终结的那份。由于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社会保险,本人于2008年8月8日口头提出辞职,上班至8月25日。现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08年2月至8月双倍工资的另外部分7700元,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1100元,补缴2008年1月至8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发8月份工资1150元。在庭审中,申请人放弃补发8月份工资1150元的申请请求。
被申请人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称其于2008年1月1日进被申请人单位驻宁波达芙妮零售门店,1月3日正式上班,先后从事营业员,储备员工作;1月5日左右,被申请人交给申请人一份劳动合同,要求申请人签字,申请人签字后将合同交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将签字后的劳动合同发给申请人。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2008年8月8日,申请人口头提出辞职。同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的理由为公司没有与其签定正式的的劳动合同,且所谓的合同也没有给申请人;在工作期间没有任何的社会保险。申请人工作至2008年8月25日
另又查证,申请人称其2008年1月至8月的平均工资为1100元。
庭审前,宁波海曙舒达鞋行向本委提供了其与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认为申请人系该单位职工。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为12个月,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30日,有申请人的签字。申请认可签字,但称该份合同即被申请人2008年1月5日左右让期签字的合同,其签字时甲方栏没有填写。同时,宁波海曙舒达鞋行向本委提供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发证时间为2008年6月19日。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申请人提供的辞职报告、被申请人单位宁波药行店2008年7月零售门店员工薪资表,宁波海曙舒达鞋行提供的其与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
本委认为:根据宁波海曙舒达鞋行提供的营业执照,其成立时间为6月19日,而其与申请人于2008年1月5日左右就签定了劳动合同、且该劳动合同的期限与具体的年月日不一致,故本委认定该份劳动合同属无效合同。申请人于2008年1月1日进被申请人单位驻宁波的达芙妮零售门店先后从事营业员、储备员工作,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单位宁波药行店2008年7月零售门店员工薪资表可见,申请人的工资亦是由被申请人发放,故申请应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如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给劳动者双倍工资;如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但应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而且还应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支付2008年2月至8月双倍工资的另外部分、解除劳动关系的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补缴2008年1月至8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申请请求,本委均予以支持。因被申请人未向本委提供申请人的工资单,故本委认可申请人自述的2008年1月至8月期间的平均工资1100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申请人再要求被申请补缴失业保险,没有法律依据,故该项申请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作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支付给申请人2008年2月至8月25日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另外部分7460元;
二、被申请人应支付给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100元(1100*1个月);
三、被申请人应按照杭州市有关社会保险缴纳的政策为申请人补缴2008年1月至8月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
上述三项,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20日内履行完毕,其中申请人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个人自负部分,被申请人可在申请人应得款项中扣除,一并缴纳至有关部门。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请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被申请人不履行本裁决的,申请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日期是10月13号。
如果不起诉的话就从10月13号起生效是吗?那被申请人应支付的工资是直接给申请人还是交由劳动局转交申请人?生效日起20日被申请人还没履行,那申请人是在20日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吗/
我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他们说是以双方最后一个收到裁决书的日期算起,15天起诉20天执行,所以2号我申请失败,我在仲裁机构拿到的回执公司的是一张邮件详情单,这样也可以吗?仲裁机构跟我说公司向法院起诉了,但我还没收到通知,公司起诉的理由是什么呢?起诉什么?那是不是又要重新审理?我需要请律师还是由仲裁员来?这个是完整的裁决书,我会不会赢呢?我在那上班没有节假日也没有休息,法定节假日的工资也是四个小时三十元,感到很无助,不知道该怎么办,我需要做些什么吗?
我这里的裁决书是这样写的,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永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经销部解除劳动关系劳动争议案,本委依法受理,及时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参加了仲裁庭审,被申请人经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08年1月1日进被申请人单位驻宁波区达芙妮零售门店工作,1月3日正式上班。之后,签定了一份并不正式的劳动合同,且本人没有拿到终结的那份。由于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社会保险,本人于2008年8月8日口头提出辞职,上班至8月25日。现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08年2月至8月双倍工资的另外部分7700元,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1100元,补缴2008年1月至8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发8月份工资1150元。在庭审中,申请人放弃补发8月份工资1150元的申请请求。
被申请人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称其于2008年1月1日进被申请人单位驻宁波达芙妮零售门店,1月3日正式上班,先后从事营业员,储备员工作;1月5日左右,被申请人交给申请人一份劳动合同,要求申请人签字,申请人签字后将合同交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将签字后的劳动合同发给申请人。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2008年8月8日,申请人口头提出辞职。同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的理由为公司没有与其签定正式的的劳动合同,且所谓的合同也没有给申请人;在工作期间没有任何的社会保险。申请人工作至2008年8月25日
另又查证,申请人称其2008年1月至8月的平均工资为1100元。
庭审前,宁波海曙舒达鞋行向本委提供了其与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认为申请人系该单位职工。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为12个月,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30日,有申请人的签字。申请认可签字,但称该份合同即被申请人2008年1月5日左右让期签字的合同,其签字时甲方栏没有填写。同时,宁波海曙舒达鞋行向本委提供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发证时间为2008年6月19日。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申请人提供的辞职报告、被申请人单位宁波药行店2008年7月零售门店员工薪资表,宁波海曙舒达鞋行提供的其与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
本委认为:根据宁波海曙舒达鞋行提供的营业执照,其成立时间为6月19日,而其与申请人于2008年1月5日左右就签定了劳动合同、且该劳动合同的期限与具体的年月日不一致,故本委认定该份劳动合同属无效合同。申请人于2008年1月1日进被申请人单位驻宁波的达芙妮零售门店先后从事营业员、储备员工作,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单位宁波药行店2008年7月零售门店员工薪资表可见,申请人的工资亦是由被申请人发放,故申请应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如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给劳动者双倍工资;如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但应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而且还应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支付2008年2月至8月双倍工资的另外部分、解除劳动关系的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补缴2008年1月至8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申请请求,本委均予以支持。因被申请人未向本委提供申请人的工资单,故本委认可申请人自述的2008年1月至8月期间的平均工资1100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申请人再要求被申请补缴失业保险,没有法律依据,故该项申请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作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支付给申请人2008年2月至8月25日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另外部分7460元;
二、被申请人应支付给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100元(1100*1个月);
三、被申请人应按照杭州市有关社会保险缴纳的政策为申请人补缴2008年1月至8月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
上述三项,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20日内履行完毕,其中申请人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个人自负部分,被申请人可在申请人应得款项中扣除,一并缴纳至有关部门。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请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被申请人不履行本裁决的,申请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日期是10月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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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电话: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2008年11月06日 08时03分
1、你可以到法院去查询公司是不是起诉。2、除了因程序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以及证据问题,公司可以在判决下达后30内申请法院撤销裁决的情形外,公司不能到法院起诉。3、你可以聘请律师代理,仲裁员是裁决机构人员,不可能为你代理。4、建议你看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其它答案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08-11-05 14:15
鉴于案情复杂,你确实有必要委托律师操作,帮你更好的维护合法权益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08-11-05 14:25
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 [重庆-渝中]
- 刘江律师
- 23459积分
回复时间: 2008-11-05 18:25
请将资料带上当面咨询律师为好!
- [浙江-金华]
- 倪振杨律师
- 147357积分
回复时间: 2008-11-06 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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